劳动合同签订人员分类
发表时间:2011-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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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祥涛律师 18911088819
1、放长假员工、富余人员;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对其不在岗期间做出约定。
2、长期被外单位借用、带薪上学等非在岗人员;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对不在岗期间做好约定。
3、请长假职工,不在职期间员工;用人单位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4、原固定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根据双方约定可以签订,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5、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做出特殊约定。
6、公司经理、董事等高层管理人员;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签订聘用合同来约束双方的劳动关系。
7、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人员;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无法建立劳动关系。
8、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后的员工;需要延续原劳动合同,但是也可以进行协商变更。
9、派遣到合资、参股大内的职工;需要与工作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参考派遣单位的合同约定。
10、租赁经营、承包经营的企业所有权未变更,法人名称未变更的企业员工;需要延续原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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