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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劳务协议书
发表时间:2012-07-17 浏览次数:388

北京大学劳务协议书

甲方:北京大学

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用人单位主管领导)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乙方:姓名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为 人员,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协议于——年——月——日生效,至———年——月一日终止。

第二条乙方的劳务内容为:

第三条 甲方对乙方的要求为:

第四条 乙方认为,根据自己的健康状况,能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劳务内容,承担所约定的工作内容。

第五条 甲方支付乙方劳务报酬的标准为: 元/月。

支付方式为:

支付时间为:

第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

(一)本协议期满的;

(二)双方就终止本协议协商一致的:

(三)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的。

第七条 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需提前一周通知对方,

第八条 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一周内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如给甲方造成损失,按损失数额予以赔偿。

第九条 甲方为乙方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用于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补偿.保险期限与本协议期限相同。

第十条 乙方同意医疗费用自理,医疗期内甲方不支付劳务费。

第十一条 依据本协议第六条、第七条约定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本协议首部甲,乙双方的基本信息真实无误。通讯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也是双方有关通知、解除、终止协议书、法律文书等所有书面文件的法定送达联系地址,双方以挂号信函的方式按上述地址寄出文件,即视为法律送达。协议期间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造成双方联系障碍,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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