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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加重用人单位法定义务
发表时间:2015-05-21 浏览次数:421

自《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用人单位用工的成本提高了,随着劳动者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特别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以后,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成本也相应减少,很多用人单位陷入劳动争议的泥潭中,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和发展。

一、劳动合同颁布后,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加重用人单位的义务:

1、企业不得再扣劳动者证件,不得收取劳动押金,不得以扣押档案证件的等方式限制劳动者离职;

1.1、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1.1的规定处罚。

2、强制签订劳动合同,符合条件的还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2.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3、试用期的规定更加严格,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明确规定了不同期限劳动合同的最长试用期和试用期最低工资;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强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5、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除劳动者在服务期内解除劳动关系外,企业不得约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

6、规定了24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情形,用人单位最高要支付劳动者十二个月的经济补偿;每月的经济补偿相当于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

7、加班、最长工作时间、带薪休假、劳动保护、劳动保障等制度得到进一步强调;

8、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合法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并规定了禁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9、大型企业单位,必须与职工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满足一定条件的企业,还必须在企业内设立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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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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