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合同签订
一、用人单位: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动派遣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签订限期: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三、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情形: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以下除外:
1.因劳动者的原因,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五、试用期的规定:
1.一个月:合同期限3个月----1年
2.二个月:合同期限1年----3年
3.六个月:合同期限3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合同
六、试用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原因(即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欺诈、不符合条件、违章、失职、拒不改正、刑事);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七、服务期和违约金: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八、竞业限制与违约金:限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九、竞业限制人员范围: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十、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十一、劳动合同无效:
(一)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权利,排除劳动者权利;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包括:)
十二、劳动合同解除
(一)协商一致可解除;随时可解除;
(二)劳动者解除合同:提前30天或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不需要理由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以下情况不需提前通知:
1.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2.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报酬;
3.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
4.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5.用人单位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强迫劳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需要告知;
(三)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下列情形可随时解除(即第39条)
1.试用期间证明不符合条件;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支付1个月工资(第40条)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五)用人单位裁员: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1.依破产法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员的;
4.其他客观经济情况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六)裁员时优先留用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裁员后,6个月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人员;
(七)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但存在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的,合同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部分 经济补偿
一、经济补偿的情形:
(一)因用人单位原因,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第38条共6项);
(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三)用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解除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裁员的;
(五)合同期满,不续订合同的;但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条件续订而劳动者不同意的除外;
(六)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的;
(七)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经济补偿标准:
(一)按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
(二)补偿期限计算:
1.工作6个月不满1年,按1年计算;
2.工作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三)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四)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五)经济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20年;
三、支付时间: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三部分 赔偿金
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劳动者不要求或已经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
赔偿标准: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
二、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支付赔偿金;
赔偿标准: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
第四部分 劳务派遣
一、合同期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签订2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
二、报酬
按月支付;在无工作期间,以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
三、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
按用工单位所在地标准执行。
四、合同解除
劳动者可协商解除或因派遣单位原因解除合同;
五、用工单位退回:
1.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合同的情形;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五部分 非全日制用工
一、可订立口头协议;
二、可与一个以上单位订立协议;
三、不得约定试用期;
四、双方均可随时通知终止;不支付经济补偿;
五、报酬结算周期不超过15天;
六、在一个用人单位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
第六部分 双倍工资
一、支付情形:
(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包括已经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但未补签的);
二、时间计算:
1.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起算;
2.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之日起算(未补签的延续至补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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