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型跨国公司发布了一条招聘信息要招聘有一年以上工作经验文员一名,小李看到招聘信息后前去应聘,其面试时回答公司提问及填写履历表时,均称自己做过2年文员,公司遂与其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
后经公司调查得知,小李大学毕业后曾在某单位做了2个星期的实习文员,其后一直待业。公司认为她虚构工作经历并不符合录用条件,决定将她辞退。小李提出公司无故将她辞退应当支付赔偿金。经过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小李的请求但并没有得到支持。
律师认为:应聘者前去应聘应当提供自己的真实信息,如实回答公司提问,而小李虚构自己的工作经历,以致公司作出了错误的判断而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由于公司职位对应聘者工作经历有特殊要求,聘请没有相应工作经历的员工违背了公司意愿,因此公司于小李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的,劳动合同无效。对无效的劳动合同属自始无效,因此公司将其辞退并无不当。
此外,只有劳动合同有效,才存在解除合同的问题,如果劳动合同无效,则无所谓解除,更谈不上支付赔偿金。据此,公司无需向小李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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