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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关于劳动合同法中的几个实践做法
发表时间:2013-11-21 浏览次数:468

1)员工要求补缴社保不属劳动争议;

2)25%经济补偿金不再支持;

3)员工拒签合同,单位继续用工需支付二倍工资;

4)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第三次劳动者提出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单位无选择权;

5)经济补偿计算基数封顶不分段,计算年限分段不封顶。

25%经济补偿金不再支持:以前,广东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都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来判决的.

但是,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法院就改作法了,不再支持25%的克扣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理由是:法院审理案件,只能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不能根据部门规章来判决.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已经规定了赔偿金,以前的25%的经济补偿金就不适用了;而且八十五条还规定了处罚主体是劳动行政部门,人民法院不能根据此条文判决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就算是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也要在"责令支付"后才能"责令加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计算基数封顶不分段,计算年限分段不封顶:【广东经济补偿计算规则】1)计算基数封顶不分段:计算基数不再分段计算,社平工资3倍封顶;2)计算年限分段不封顶:工资低于社平工资3倍的,08年后工作年限不受12年限制。工资高于社平工资3倍,非因协商一致或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合同的,08年1月1日前工作年限不受12年限制。别抓狂,细细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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