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李小姐系某公司人力部门的专员,她在招聘网站上看到某企业在招聘人力资源主管,便投了简历去应聘。该企业对李小姐的表现满意,很快就对李小姐派发了录用通知,其中还注明了工作岗位、工资报酬、工作地点、报到日期等。拿到录用通知后,李小姐立即通知该企业,表示将在约定的日期去报到。然后,李小姐辞去了原来的工作,准备前去这家企业上班时,该企业却通知李小姐不用前来报到了,公司已不再需要这个岗位。李小姐听后大为吃惊,要求该企来赔偿其经济损失3万元,该公司宣称没有正式录用李小姐,双方也没签订劳动合,公司此前发出的录用通知并无约束力,拒绝赔偿。李小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法院判决该企业赔偿李小姐2万元损失。
律师点评
本案中,该企业向李小姐发出了录取通知,并注明了工作岗位,工资报酬、工作地点、报到日期等,同意录用李小姐的意思是很明确的,即愿意同李小姐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显然属于要约。对于该企业的录用通知,李小姐可以选择接受或不接受,而一旦李小姐承诺同意按录用通知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那么通知的内容对双方就都有约束力,从上述案情来看,录用通知已送到了李小姐的手中,李小姐也已经同意,并且还辞去了原来的工作,该企业如果单方面撤销,显然是违法的,公司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参考书目:中国法制出版社,《劳动法律问题与实务操作》,p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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