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职工确立劳动关系就应签订劳动合同,某服饰公司明知这一法律规定却不执行,近日经过工会调解,公司向职工小赵支付1万元赔偿金。工会律师刘仁午提醒用人单位,不跟职工签合同,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还会面临诸多法律风险。
案 情:
员工入职没合同
求助工会获赔偿
去年12月12日,29岁的小赵被某服饰公司聘为销售部督导员。今年7月1日,公司领导找他谈话,劝其辞职。经过协商,双方签订《离职协议》:“小赵在工作期间无不良表现,经公司慎重考虑准予其离职。”随后办理了相关手续。离职后小赵心里很不是滋味:工作良好还劝我辞职,这不是欺负人吗?于是,他向北京市职工服务热线12351求助,得知单位没与他签合同可以要求双倍工资差额时,他便向丰台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提出申请,索要赔偿2.1万元。
经过工会调解员、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仁午多次耐心讲解相关法律法规,今年11月5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同意赔偿小赵1万元。
说 法:
单位用工不签约
面临法律风险多
调解结束后,记者采访了刘律师。他介绍,《劳动合同法》实施几年来,个别企业仍然不愿与职工签合同,殊不知这种行为不仅会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也会使单位面临更多的法律风险。
首先,用人单位不签订合同,职工有权要求双倍工资差额。《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劳动者无论在职还是在离职后的一定时期内,都可据此要求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这是法律赋予职工的权利,并非“报复”单位。
其次,单位不签合同超过一年,视为与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由此来看,用人单位在“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负有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而且自“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到劳动者退休之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只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而不再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
第三,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职工可随时辞职,且不用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如果签有劳动合同,职工要提前解除劳动关系时需提前30天通知单位,而且必须是书面的,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单位造成损失要赔偿;但用人单位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可以随时辞职,即使单位找不到人接替其岗位,职工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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