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工资性补贴的管理和使用
发表时间:201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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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认真落实工资性补贴
工资性补贴的管理和使用
几项具体措施
(一)认真落实工资性补贴
试点企业须按照省劳动厅、人事厅、财政厅《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暂行办法》(冀劳计[1991]33号)的有关规定,根据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提取标准工资17%的工资性补贴,可以一次性提取,一步到位;也可以逐步提取,分步到位。具体分步落实到位的时间由企业自定,并作出规划,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二)工资性补贴的管理和使用
1.工资性补贴中标准工资的3%,用于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由企业代缴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凡是采取逐步提取,分步到位的,第1年必须落实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
2.工资性补贴中标准工资的14%,即可以发给职工本人,也可以由企业代职工存储全部或一部分。是否发给职工本人以及代职工存储的数额,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由企业自定。凡是代职工存储的,由企业专户存储,计入职工个人帐户,企业不得挪做他用。当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退休、退职离开企业时,企业可将存储的工资性补贴本、息一次性发给职工本人。
(三)几项具体措施
1.实行工效挂钩和“两低于”的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其提取的工资性补贴,当年在工资基数外按实际发放数列支,第二年核入工资基数。
2.工资性补贴不论是否发给个人,全部计入工资总额,列入成本,在发给职工工资时,全部计入工资单。
3.职工离、退休、退职时,工资性补贴列入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计发基数。
4.签订1年以内(含1年)临时合同的职工,不享受工资性补贴待遇。
[详见河北省劳动厅《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工资性补贴管理和使用问题的通知》(1992年12月31日冀劳计[1992]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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