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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发表时间:2012-07-15 浏览次数:35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证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含在我省境内就业的外国、无国籍及港、澳、台劳动者,以下统称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

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在30日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在30日内以上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经协商达成协议后,双方应在劳动合同上签名盖章。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利益的;

(四)限制或侵害当事人一方基本权利,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

第十条 无效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劳动合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从事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人员除外),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或有毒有害工种的,必须年满18周岁。招用从事爆破性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 未成年工及女工的禁忌劳动范围,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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