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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程序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7-15 浏览次数:364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中央驻宁各单位:

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促进劳动合同制度有序、健康运行,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程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动合同管理日常工作应围绕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终止、解除、鉴证等几个环节进行。用人单位要注重劳动合同管理程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业务指导。

1、劳动合同的订立

用人单位在招收、转入职工后,应当在15日内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向职工介绍本单位的情况及相关的规章制度,就劳动合同期限、岗位工种、工作条件、工作任务、劳动报酬和其他补充事项充分与职工协商;职工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反映个人的基本情况,就劳动合同的协商条款、补充事项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签订劳动合同,使用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推荐的标准文本。《劳动合同书》文本由用人单位填写,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职工应认真审阅后签章。在双方签章后,劳动合同书中的条款不允许有任何改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职工档案,一份由职工留存。

2、劳动合同的续订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和职工任何一方均可以提前30日向对方书面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当事人在收到续订劳动合同书面意向后,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续订的答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应同职工协商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限,达成一致意见后办理劳动合同续订手续。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由用人单位在上一个劳动合同期满后15日内完成。

3、劳动合同的变更

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由于用人单位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职工调整工作岗位、伤病残、参军、上学等原因,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和对约定条款进行修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任何一方均可以提前30日向对方书面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意向。当事人在收到变更劳动合同书面意向后,应当在10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变更的答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双方具体协商变更内容、条款,由用人单位办理变更劳动合同手续。

4、劳动合同的鉴证

用人单位与职工在签订、续订、变更劳动合同后30日内,由用人单位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资格、身份证明,劳动合同书文本(一式两份),劳动合同鉴证登记表,劳动合同附件等材料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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