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9月29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 根据2003年7月18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贵阳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确立、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愿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终止其劳动关系。
第四条 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劳动合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职责管理劳动合同。
工商、城管等部门依照职责,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劳动合同。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第一个工作日之前。
第六条 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包括:
(一)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报酬;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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