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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付杰律师:正确理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发表时间:2012-02-22 浏览次数:463
张付杰律师:正确理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是一种随着时间推移,不会自行终止的劳动合同,相对于其他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言,是一种长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企业的稳定和员工的忠诚均具有强大推动力的合同,然一方面不少劳动者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认为一旦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能再解除;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紧箍咒”,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张付杰律师提醒:“应正确理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后,未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时,将一直有效。若出现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一方当事人便可以行使解除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从这个角度讲,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与其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区别就在于期限上。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

鉴于无固定期限并没有当事人想象的那么可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当对于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及时要求签订,对企业及对个人都是一种保障。

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签、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无法定过错,单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

6、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

三、特别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与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四、本律师体提醒

通过以上讲解,用人单位应该已经已经摆脱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阴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公司业绩的提升,员工的忠诚还是有非常大帮助的,同时,对于那些以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便可以高枕无忧,消极怠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完全可以通过完善内部规章制度达到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故而,合理、完善的规章制度才是企业管理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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