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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试用再签劳动合同合法吗?
发表时间:2015-03-24 浏览次数:384

先试用再签劳动合同合法是不合法的。企业应该根据劳动合同的年限来规定使用期的长短,一般一年的合同试用期是一个月,企业如果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可以向各区县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单位用人未签合同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未签订劳动合同人数,处以500元/人的罚款。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的劳动合同内容之一。按照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即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在试用期之前。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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