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首先让我们先看一下法律中对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规定及其立法目的。
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什么是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呢?在劳动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的第二十条解释: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确定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是初次就业的,还是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我们看到法律在劳动契约自由的基础上,又以公共权力介入以保证维护劳动者的利益。为什么把它作为强制性规范呢?让我们看一下立法目的:根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节录)“五,草案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有固定期限,无规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许多企业只与职工订短期合同,用完职工年轻时的‘黄金年龄段’,即行辞退;另外,也应对企业的老职工予以适当照顾,允许订立长期劳动合同,一些经济发达国家也是这样做的。因此,为了进一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建议增加规定:‘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全员,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在现实生活中,法律的立法目的得到贯彻和实现了吧?是否适应现实的需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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