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用英文名字签定劳动合同吗
发表时间:201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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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的生效有其他约定,一般来说,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的签字或盖章,劳动合同就发生了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是当事人为自己创造的法律。因此在劳动合同上签字是件神圣的事,应当认真对待。
一般来说,在劳动合同上签的字应该是当事人的本名,也就是出现在官方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护照等上的名字,但是如果员工还有其他名字,如别名、英文名字等,也可以签劳动合同,只要是员工自愿签的,且有其他证明文件或证据证明该名字的确是员工的名字,该员工就应当承担责任,劳动合同就有效。员工不能以所签的名字与自己的本名不符为由,不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但是在提出其他证据佐证以前,劳动合同的效力是不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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