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可以附加条件吗
发表时间:201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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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在一家物业公司工作,受聘于这家公司一个项目的发展商。发展商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从今年8月1日起到这个项目结束为止。请问,劳动合同是否有这样的期限?这样的合同是否有效?
答: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可以附条件。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属于由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的范围,遵循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原则。只要协商一致,既可以约定有固定期限,也可以约定没有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你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这样的合同一经双方确认,即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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