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范先生经朋友介绍到某单位职工食堂工作,负责食堂采购,月工资2000元左右,但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在食堂工作期间,食堂承包人一直拖欠范先生工资,截至2010年8月,一共只支付了范先生六个月的工资,范先生常因此与食堂承包人发生矛盾。2010年8月底,食堂将范先生辞退并结清工资,范先生认为,自己在食堂工作期间尽心尽力,经常加班不要加班工资,食堂不能就这样单方面辞退自己。可食堂承包人却认为,和范先生从未签订过书面合同,范先生的要求是无理取闹,无奈之下范先生来到司法所咨询。
司法所工作人员告诉范先生,其虽然一直没有与食堂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但已经向食堂提供了劳务并接受其管理与监督,食堂向范先生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食堂作为用人单位,单方提出与范先生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但其仅以口头形式通知,程序违法,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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