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为订立无固定劳动合同的情形
发表时间:2008-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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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6条第2款规定,根据《劳动法》第2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视为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等于双方已经订立了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负有义务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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