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3、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4、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1、劳动者在符合法定的三种情形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也默认接受,但时隔数月甚至数年后,突然要求用人单位从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之日开始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从法律规定看,其主张是可以成立的。因为劳动者并未提出过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本应当主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者口头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者的意思与之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旅行一段期间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系劳动者提出的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将面临支付二倍工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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