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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发表时间:2008-11-20 浏览次数:270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以下情形时,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2、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3、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4、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中,第一种为双方协商一致方可签订。而2-4中情形只要劳动者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权,就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签订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种情形是法律直接推定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直接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实践中特别提醒用人单位应当注意的是:

1、劳动者在符合法定的三种情形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也默认接受,但时隔数月甚至数年后,突然要求用人单位从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之日开始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从法律规定看,其主张是可以成立的。因为劳动者并未提出过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本应当主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者口头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者的意思与之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旅行一段期间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系劳动者提出的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将面临支付二倍工资的风险。

 因此,当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订立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增强法律意识,充分保留证据。可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征询需订立那种类型的合同,如劳动者同意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一定要保留劳动者同意的书面证据,避免日后用工成本增加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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