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个劳动争议案件看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发表时间:2007-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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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向法院起诉称:我于1999年8月1日到被告单位从事门卫工作,双方口头约定被告每天管两顿饭,月工资为700元。因我不在被告单位吃饭,故被告在1998年9月向我发放了工资810元,其中包含了餐费补助110元,但1998年10月起我的工资标准又变成了每月700元,我询问扣发我餐费补助的原因,被告答复我以后予以补发,但至今被告也没有兑现承诺。2006年6月被告通知我合同到期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但我从来也不知道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期限。我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经常在节假日加班,但被告未按照规定向我支付加班工资。现我起诉要求:1、被告补发我1999年8月1日至2006年7月20日的餐费补助9720元;2、补发我1999年8月1日至2006年7月20日的节假日加班工资12079.06元;3、向我支付2006年7月21日至9月21日的工资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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