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管理 > 从一个劳动争议案件看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从一个劳动争议案件看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发表时间:2007-06-26 浏览次数:333
 

原告赵**向法院起诉称:我于1999年8月1日到被告单位从事门卫工作,双方口头约定被告每天管两顿饭,月工资为700元。因我不在被告单位吃饭,故被告在1998年9月向我发放了工资810元,其中包含了餐费补助110元,但1998年10月起我的工资标准又变成了每月700元,我询问扣发我餐费补助的原因,被告答复我以后予以补发,但至今被告也没有兑现承诺。2006年6月被告通知我合同到期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但我从来也不知道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期限。我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经常在节假日加班,但被告未按照规定向我支付加班工资。现我起诉要求:1、被告补发我1999年8月1日至2006年7月20日的餐费补助9720元;2、补发我1999年8月1日至2006年7月20日的节假日加班工资12079.06元;3、向我支付2006年7月21日至9月21日的工资1400元。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从一个劳动争议案件看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劳动合同管理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42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