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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期满自动续签,擅自辞人赔偿合理吗
发表时间:2012-12-08 浏览次数:260

案情:

曹先生系某机电设备公司职工。双方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第9条约定:“如果双方在合同期限届满的前一个月内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在此以后期限内继续有效”。

合同期满两个月后,公司向他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曹先生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公司以不再支付工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相要挟,迫使曹先生签字。他为此咨询,公司可否支付经济补偿就能单方解除合同?

评析:

一般情况下,合同到期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但本案双方有特别约定在先,即:“如果双方在合同期限届满的前一个月内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在此以后期限内继续有效。”这一条款可以视为本合同解除的一个附加条件。由于该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应视为该劳动合同自动生效并延续。

公司在合同期满两个月后发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属于续签劳动合同后单方擅自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与双方的特别约定相悖,不能作为终止双方劳动合同的依据。

依据民事法律关于“当事人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定的原则”,曹先生有权拒绝。若公司违法强行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曹先生相应的经济损失。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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