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
法律咨询:
1、我从2005 年进入公司,第一份合同到08年10月份到期,公司忘记与我续签,后来在09年3月份补签了此份合同,签订日期双方均为09年3月份,有效期为1年。
2、08年后公司与我签订了三次合同,期限分别为一年,两年,一年,现在第三次合同10月份到期,我本来想这次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中止与我的合同,请问我可以拿到多少的经济补偿?(是否以08年以后年限双倍支付)?
3、对于08年10月份公司忘记与我续签合同的这段时间,我现在是否还可以要求相关赔偿(合同封面上写明合同期是08年10月14日至09年10月13日,但双方签订的日期是09年3月11号)
律咖网律师解答:
你可以书面要求与公司签署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果单位不同意,可通过诉讼要求签署无固定期限合同。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合同到期未签怎样要求赔偿
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合同既未依法终止又未依法续签,相关的劳动权利义务如何处理?这是现实生活中经常遇到的情形,就办案来说,至少涉及到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工资支付、经济补偿等问题。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至于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宽限期及两倍工资罚则,目前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上海市有关部门的执行口径是:“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原因超过一个月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本案中用工双方在劳动合同期满1个月内解除劳动关系,所以公司不必支付“双倍工资”,但如超过1个月,就另当别论了。
其次,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月计薪天数),大为月薪是3000元,日工资为137.93元,而不是公司按自然日折算的100元。今年国庆期间放假7天,其中前三天是法定节假日,后三天是调整后的双休日,而法定节假日是计薪的,双休日是不计薪的。所以尽管大为节后只上了1天班,但公司除了支付当日工资外,还应支付国庆节3天的工资。
第三,《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由于解除劳动关系时大为工作的年限超过了1年,所以经济补偿也要增加半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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