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招工时,为了更好地进行双向选择,需要对劳动者的一些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劳动者对自身的基本情况不得隐瞒,应加以如实说明。实践中,有的劳动者故意隐瞒一些不利于自己的情况,甚至是伪造学历证明来欺骗用人单位。同时,有些用人单位滥用知情权,要求劳动者提供与劳动合同履行没有直接关系的个人情况,侵犯劳动者的个人隐私。本法对这两种情形都作了规范。
第一,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的一些基本情况,劳动者有如实说明的义务。这有利于劳动合同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订立,有利于用人单位合理地使用劳动者,有利于劳动合同的顺利履行。
第二,用人单位的知情权是有限的,其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必须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以及部分与工作有关的劳动者个人情况,如家庭住址、主要家庭成员构成等。至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的具体范围,可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补充性规定。本规定主要是防止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的隐私权。
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情况,如果构成欺诈的,根据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根据本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法律责任,根据本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订立的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虚假信息,将有可能导致劳动合同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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