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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协议与保密协议相比,是一种高标准的保护商业秘密的方式,通过禁止雇员离职后在一定期限内从事其所熟悉的专业,以避免与原雇主竞争。这种高标准的保护方式在有效防止对商业秘密的侵占和保持原雇主竞争优势的同时,阻碍了雇员在工作过程中所形成的一般知识、经验和技能的运用,妨碍了雇员的自由择业,所以有必要对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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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 竞业禁止协议范本
总部: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总部/分部/加盟店)。 乙方:_________(分部/加盟商/加盟店/员工)。 上列双方当事人为了满足特许经营的要求,根据特许经营系统总部(_________)的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以下竞业禁止协议: 第一条 竞业禁止 本协议所称竞业禁止,是指乙方在《特许经营合同》(或《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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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对具体的员工的能力考虑而独立作出的,竞业禁止的期限可以是半年,一年,或者两年,原则上不要超过两年。企业针对不同的员工或者管理人员,也可以签署竞业禁止期限不同的竞业禁止协议。 三、 竞业禁止针对的对象: 竞业禁止并不适用于全体员工,它的主要对象应当限制在本单位中接触企业核心机密或商业秘密的职工,一般来讲包括:(1)企业的技术人员,具体是技术研制、开发、利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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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 什么是脱密期间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 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根据上述规定,脱密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这比竞业限制的期限要短很多,竞业限制最多不得超过三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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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的区别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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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动者因其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动者应当承担责任的两种情形: 其一,劳动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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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以后,赋予了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方面的义务,因此,单位应对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者给予一定的补偿。如果单位拒绝支付补偿,劳动者可以拒绝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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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金的数额不是单位单方决定的,二是单位与劳动者本着公平的原则自行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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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符合签订竞业限制条件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而且该期限应是连续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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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是在工作中接触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和离职之后,同样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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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补偿问题
当该合同条例出台之后竞业限制的补偿标准问题,无疑是目前各方讨论的焦点。就现行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来说缺乏对补偿的规定。但有些地方已经走在了前面,如《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向被限制人支付补偿费,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的报酬总额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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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竞业禁止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必然会给劳动者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严重的甚而影响劳动者的生存,所以我国及外国的法律均规定约定竞业禁止条款须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至于补偿的标准,可根据公平原则确定,一般应相当于竞业禁止条款适用期限内员工原有收入的一半为宜。如员工认为数额过低,可根据公平原则要求予以增加。 对补偿标准我国没有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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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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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的期限不是无限期的,我国有关法规中限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因此,企业在签订竞业限制合同时一般不得超过三年。那么,是否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一律约定三年为宜呢?由于企业必须对竞业限制主体给予经济补偿,因此,企业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也需要考虑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企业对员工知悉的商业秘密更新速度等进行综合考虑确定竞业限制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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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范围,就是指劳动者所承担的义务范围,即劳动者不得经营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虽然现代企业经营发展已经进人全球化时代,但是行业的竞争还是存在 地域限制的,竞业禁止不应当限制和禁止合法、正当的竞争。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4条中规定,竞业禁止的范围、地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约定不得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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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 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此处的竞业限制,是指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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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一规定对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作了限制性规定。 竞业限制由于涉及的是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因而,对一般工作人员来说,并不存在保守商业秘密的问题,也就不存在竞业限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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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向他人泄露其商业秘密的证据。因此,允许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对于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促进科技创新,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是非常必要的。 1995年《劳动法》虽然规定了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但这些事项究竟包括哪些内容,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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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 什么是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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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的时间与补偿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最长为三年。 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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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0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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