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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实行竞业限制需要支付补偿
发表时间:2015-09-01 浏览次数:137

作者: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张林波律师

竞业限制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民事或劳动法律关系中特定的义务人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的权利人所负有的、不从事与权利人经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竞争性行为或不在与特定权利人的经营业务形成竞争性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的义务。通常情况下,竞业限制的权利人为用人单位,义务人为劳动者。

竞业限制义务的设立一定程度上是为保护拥有技术秘密的用人单位的合法经营权益,但同时限制了劳动者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的权利义务设定亦应公平对等。

劳动者通常都有一定的专业,其专业往往又与用人单位所经营的义务存在一定的联系,其求职就业要以本人专业知识或技能为依托。劳动者从用人单位离职后,为了个人及其家庭的生活需要,通常要寻求新的工作。为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很可能在一定期间内难以找到新的工作,从而影响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因此,用人单位应给予劳动者合理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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