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不能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竞业限制的对象有限制,时限也不能超过法定标准(两年),否则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关于竞业限制的对象、范围及期限分析如下:
1. 竞业限制的对象
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能针对企业所有的员工。
2. 竞业限制的范围
竞业限制的范围由企业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竞业限制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竞业禁止的地域协商,原则应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竞业限制的就业范围限于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劳动合同法》对此已明确界定,即“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
必须注意,《劳动合同法》只是规定了限制有竞争关系的“单位”,而不是业务、产品或者职能,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法律条款。
3. 竞业限制的期限
竞业限制的期限不能超过两年。也就是说,只可以约定了解商业秘密的人员离职后,在两年内不得自己经营或者到其他单位从事于商业秘密相同或类似的工作。
4. 用人单位的义务
约定竞业限制的,企业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没有对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做出具体规定,可以由企业和劳动者双方进行协商。但是,企业不能预订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已包含在劳动者现有的工资报酬中。
5. 劳动者的义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只有约定违约金,才能更好地保证员工遵守竞业限制协议。
《劳动合同法》没有对违约金的数额做出具体规定,可以由企业和劳动者双方进行协商。但是,违约金数额也不是越高越好,约定,约定时,企业应考虑员工的支付能力,如果违约金数额过高,员工无法支付,到头来损害的还是企业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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