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 11月15日,a仪表公司与李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一直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2005年3月28日,李某在未与a仪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与浙江b公司签订了《技术人员和聘用协议书》,期限自2005年3月28日至2011年3月27日。期间a仪表公司曾通知李某回公司报到,但李某未予响应。a仪表公司于2008年12月申请劳动仲裁,举证2002年7月至2003年12月李某为a仪表公司创收65万元,据此计算出李某2005年3月至 2008年12月因受聘于浙江b公司导致a仪表公司减少利润130万元,仲裁裁决李某赔偿a仪表公司经济损失130万元,浙江b公司对其中的70%即91 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裁决李某返还a仪表公司代缴的社会保险金个人应承担部分。李某和浙江b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后又经过二审,最后的判决结果基本与仲裁结果一致.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如果该员工未与上一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是要对原单位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劳部发[1995]223号《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1)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本条(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公司合同律师金浩洋提醒,企业在招聘员工时,除新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外,一定要查验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特别是对一些知识型、技术型和营销高管人员更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准确确认其不负有与原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义务后,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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