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原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该条规定属非过失性辞退,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下面我们看一下与该法条配套使用的相关法条: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为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满被辞退时的经济补偿,与医疗补助费规定:
按照该条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外,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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