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纪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它具体规定了劳动纪律的要求,是保证用人单位全体人员协调一致进行劳动的行为准则,因此,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达到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程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提前通知劳动者,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是劳动法给用人单位设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必须要建立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非随意制定的,而是要通过民主的程序制定,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的政策规定,并且要向劳动者公示,只有满足这些条件的规章制度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同时,由于并非劳动者所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都可以被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对于那些比较严重的、能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程度的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才可以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因此,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作详细区分显得尤为重要,否则在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时,便会遭遇到“依据不足”的难题。
用人单位根据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发生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即用人单位需要举出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即劳动者实施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
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已经达到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可见违纪行为非常严重,劳动者有重大过错。对于严重违纪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既是维护正常生产秩序的需要,也是依法行使《劳动合同法》赋予的权利,并无不当。因此,《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劳动者因为严重违纪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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