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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
发表时间:2016-05-26 浏览次数:247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满半年的按一个月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作时间不满半年的按半个月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公司因为经营业绩的问题,前段时间裁员了一部分员工,然后就根据《劳动法》的补偿原则,给他们满半年以上的人补偿一个月的月薪,不足半年的给了半个月月薪。可是,有些下面办事处的员工却不满意,说要补偿他们三倍的工资,提出公司解雇他们的理由不充分。当时因为人事上操作的员工已经离开了公司,考虑办事处与总部相隔两地,没有及时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故他们提出要补偿双倍工资,到底应该如何操作呢?不签合同的后果体现出来了。不签合同辞退员工补偿金更高: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应该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该双倍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支付双倍工资作为补偿。

另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未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须按照经济补偿金的2倍支付赔偿金;若属于非过失解除合同,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的,应该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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