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或单位因员工不愿调岗而将其辞退是否违法?请看小编整理的案例分析,一起来学习学习吧!
【案情】
2010年5月18日,郭某入职广州市某甲电子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为2500元,工作地点为广州某区,但没有对调岗作出相关约定。同年11月10日,公司由于在另外一个区的销售点缺少相应的业务员,将郭某调至该区,同时发出公告,要求郭某准时到新岗位报到工作,否则按旷工处理。郭某不接受甲公司的调岗结果,未到新岗位报到,而是仍在原岗位工作。同月16日,甲公司以郭某不服从公司的安排,旷工严重违纪为由,作出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郭某与甲公司协商不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甲公司答辩称:郭某不到新岗位工作旷工,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无须支付赔偿金。请问本案该如何处理?
【律师说法】
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有两个:一是公司在未与员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能否调整岗位?二是员工没有到新岗位工作,公司能否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分析认为,根据《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或调换岗位。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发生事故或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
(二)因生产、工作需要,单位内部机构或工种、岗位之间的临时调动;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结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公司依法可以调整员工岗位有以下几种情况:
1、双方协商一致;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公司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不是任意的,如果未符合以上条件之一来调岗,则可能构成违法。结合本案,合同明确约定了郭某的工作地点,而甲公司调动郭某的工作地点,属于变更双方劳动合同内容,理应与郭某协商一致,在郭某不同意调岗的情况下,甲公司调整岗位,明显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郭某没有服从公司的安排到新岗位工作,甲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这合法吗?首先,甲公司单方的调岗行为是无效的,那么对郭某发出的到新岗位工作,否则按旷工处理的公告,是甲公司单方的行为,对郭某没有法律效力。其次,郭某虽然不同意甲公司的调岗安排,没有到新的岗位工作,但仍在原来的工作岗位上班,并非无故旷工。因此甲公司不能以旷工的理由跟郭某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以经济补偿金为基数向郭某支付赔偿金。
律师还指出,参考《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公司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对调岗劳动合同有约定或规章制度有规定的,且调岗后员工的工资水平应与原岗位工资水平基本相当,不具有侮辱性或惩罚性质,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或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对员工进行调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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