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就是用人单λ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这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该职工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是最多不超过12个月。
2、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解除劳动合同。就是劳动者生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该职工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当发放不低于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赠加医疗补助费,或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换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就是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该职工在单λ工作的年限,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是最多不超过12个月。
4、因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就是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λ和劳动者又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λ解除劳动合同。这时,用人单λ应当根据该职工在单λ工作的年限,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5、因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就是有人单λ濒临破产或在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这时,用人单λ应当根据该职工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是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同时,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逾期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这时,用人单位除全额发放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照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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