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小刘大学毕业后,到某幼稚园应聘成了一名幼师,入职前,学校规定要从工资中扣1000元培训金,用于平时的培训,离职时再退还。可是,现在小刘要辞职了,培训金却迟迟拿不到手。
对此,幼稚园负责人解释说,按照合同规定,培训金是要退还给员工的。学校和小刘签的合同期为两年,而小刘现在刚刚工作一年就离职。同时,其中一项规定员工离职,须提前三个月告知学校,然而去年放假时,她根本没有说离职事情,今年上班时,却提出离职。对此,学校不能接受。她根本没有按照正规程序来辞职,相关手续也没得。去年放假时,学校也给她发了奖金,如今她却突然要辞职,培训金自然无法退还。
律师说法:学校至少应退500元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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