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系一家电力公司职工。前不久,李某因妻子生病住院而休假回家。休假期满之日恰好是其与公司所签的3年期合同到期之日。休假期间经妻子劝说,为结束两地分居生活,李某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便以平信方式向公司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书。
可寄出平信后,想到自己已经在公司工作11年了,若再续签,应当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是,两天后李某又以传真形式向公司发出撤销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的传真信,要求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事后,公司承认先收到传真信,但公司仍以李某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书为据,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评析:
一般情形下,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到达相对方,且不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因素,又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另外,因为合同到期时,劳动者有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不需要单位同意。因此,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一旦到达单位,劳动者就不得再撤销,双方劳动关系即刻解除。
具体到本案,其特别之处在于,李某寄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又以传真形式发出了撤销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的传真信,且传真先于平信到达公司。此种情形下,依照《合同法》第17条关于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的规定,李某以传真形式发出的“撤销通知”先于或者和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同时到达公司都构成对辞职要约的撤回。此种情况下,公司仍执意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是违法的,李某可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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