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吴先生和周女士是某公司的技术员,因所学专业和性格相投,二人于2009年登记结婚。今年9月份初,吴先生向公司提出辞职,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两星期后,部门经理借口本公司“凡公司双职工,男职工调走时,妻子必须一同调走”的规定,做出了与周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周女士不服,遂咨询,公司做法是否合法?
评析:
法律人士表示,本案中该公司规定“凡本公司双职工,男职工调走时,妻子必须一同调走”的规定,明显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规定。《劳动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就业的权利,妇女在就业上不能受到歧视,并受法律保护。该公司规定男职工调走时,妻子必须一同调走,侵犯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起诉至法院,该公司的这条规定也将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公司此举违法。
相关法律知识:
就业歧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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