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劳动合同 > 解除劳动合同 > 可否在女职工的“三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可否在女职工的“三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发表时间:2015-04-01 浏览次数:57

可否在女职工的“三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的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知识:女职工“三期”的时间

【女工 孕期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女工保护 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工保护 哺乳期】《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可否在女职工的“三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劳动合同管理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89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