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刘某某、周某某诉某农电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争议一案,现作为被诉人用人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本案经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事实业已查清。庭审查明的事实,与被诉人作为答辩状提供的《黄梅县三新农电公司关于刘某某、周某某二人提起劳动仲裁的回复》所认定的事实一致,在此不再赘述。被诉人对其解除劳动合同,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现就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重述如下:
1、二申诉人是否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事实。
二申诉人“干私活”,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申诉人对主要事实都已认可。被诉人提供的对二申诉人的调查笔录、二申诉人的自书陈述和对证人梅冬生的调查笔录,可以直接证明以上事实;被诉人提供的空白《低压第一种工作票样式》和《三措单》,可以印证申诉人没有履行填写工作票和“三措单”手续,属于未经批准“干私活”。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二申诉人利用职务之便“干私活”,违反了被诉人的劳动管理制度,侵害了农电工这一职务的廉洁性。更为重要的是,正如申诉人自己的代理人所提到的,二申诉人是“冒着高压电的危险”作业,其行为属于非法违章作业,这种行为已经给申诉人自身的人身安全和被诉人的生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危害。被诉人单位曾经发生农电工因干私活,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重大事故。教训是惨痛的、深刻的。安全生产非同儿戏。因此,农电工违章“干私活”,一直在事实上、合同上和有关规定上,均界定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2、依据相关劳动合同和有关规定,对二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申诉人的行为已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根据双方合同和《黄梅县三新农电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办法》,被诉人有权解除合同。(具体条款详见《关于刘某某、周某某二人提起劳动仲裁的回复》倒数第二段内容)。需要强调的是,因发生过农电工干私活,造成重大事故的先例,被诉人曾与二申诉人等农电工签订了专门的《员工从业管理协议书》,第一条即明确规定,对农电工干私活的,将解除劳动合同。二申诉人对此规定,都是被事先告知了的,二申诉人是明知的。
二申诉人心怀侥幸,违章作业,导致被解除合同,结果是令人遗憾的;但是制度和纪律是严肃的,是无情的。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也是必须的,必要的,也是合法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被诉人在劳动用工管理权限之内进行裁量,谈不上“处理过重,不公平”的问题;而且这个问题不具备劳动仲裁的可诉性和可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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