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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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法》第三章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第117号令)的规定处理这类争议时,仲裁委员会应注意以下几点:
(1)职工按照《劳动法》第31条规定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届时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应要求用人单位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2)职工在合同期内按照《劳动法》第3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实际上已经违反了《劳动法》第17条的规定,也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因此,应依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要求职工承担赔偿责任或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3)职工依据《劳动法》第24条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合同,用人单位不应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4)职工违约出走下落不明,企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立案后可采用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方式通知职工应诉,届时不应诉者,仲裁委员会可作缺席裁决。当然,如有可能循线索找到职工,也可尽力找到本人,直接送达应诉通知书,这样可将争议解决的更为彻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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