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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发表时间:2012-07-16 浏览次数:102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务派遣纠纷,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务中心被判支付劳动者双倍赔偿金。

2003年7月24日,颐源居物业公司与羊坊店劳务中心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2006年12月20日,羊坊店劳务中心与吴女士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吴女士被羊坊店劳务中心派遣至颐源居物业公司工作,其每月工资由颐源居物业公司转账到羊坊店劳务中心后,由羊坊店劳务中心发放。吴女士月工资标准为1635元。

2008年2月5日,羊坊店劳务中心以张贴告知书的方式通知吴女士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告知书载明,羊坊店劳务中心因股份制改革,产业结构将发生重大调整,因羊坊店劳务中心与颐源居物业公司以及劳动者代表就人员安置接收、劳动合同延期等问题多次协商未果,为此劳动合同已到期的劳动者及颐源居物业公司招录的尚未与羊坊店劳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羊坊店劳务中心的劳动关系自2008年2月5日起终止,2008年3月1日前合同到期的劳动者自合同到期之日起劳动关系终止。

吴女士以要求羊坊店劳务中心向其支付工资、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经审理,裁决颐源居物业公司向吴女士支付2008年1月26日至2008年2月5日的工资526.2元,驳回了吴女士的其他申诉请求。吴女士不服,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吴女士与羊坊店劳务中心签订的劳动合同虽于2007年12月19日期满,但之后吴女士仍按原劳动合同的规定向用工单位颐源居物业公司提供劳动,因此吴女士与羊坊店劳务中心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羊坊店劳务中心虽主张发出告知书的原因系因吴女士不同意按期终止劳动合同,且拒绝在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前提下续签劳动合同,但该中心就此主张未向法院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此不予采信。羊坊店劳务中心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吴女士或额外支付吴女士一个月工资后即以张贴告知书的方式单方解除了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且羊坊店劳务中心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该中心因即将办理注销手续,曾与吴女士进行协商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羊坊店劳务中心发出的告知书内容为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性质为该中心单方解除与吴女士的事实劳动关系,故该中心应向吴女士支付相应的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判令劳务中心向吴女士支付赔偿金。

我国现阶段劳务派遣盛行,大量企业使用派遣工。劳务派遣的目的在于提供短期、临时的工作适应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一定程度上缓解就业压力,但是,目前从事劳务派遣的企业中,做法不一,用工不规范,监管缺失,造成劳务派遣中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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