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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受到治安处罚 单位是否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发表时间:2012-07-14 浏览次数:16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有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治安处罚是行政处罚。职工受到治安处罚,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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