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拒签劳动合同 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发表时间:201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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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7年4月,陈某与某开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4月15日至同年12月31日。2008年1月,该开发公司向陈某发放2008年合同续签通知,多次敦促陈某签订2008年度劳动合同,陈某均未理睬。在多次敦促无果的情形下,该开发公司向陈某现场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对送达过程进行了公证。对于该开发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陈某不服,先是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后起诉至法院,提出要求该开发公司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恢复工作,并要求该开发公司双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
审判 无论是仲裁,还是诉讼,陈某的所有请求均因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在于某开发公司而未能获得支持。
点评《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随着普法宣传的深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已经深入人心。但是,现实中,有人认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用人单位单方面的责任,劳动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实,这是对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虽然《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有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但是,这并不表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单方面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不是仅仅针对用人单位的法律规定,而是规范双方的法律规定。对于双方来说,既是法定权利,也是法定义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规定,劳动者无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均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这表明,法律在赋予劳动者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权利的同时,也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无故拒签书面劳动合同时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在本案中,某开发公司已主动提出与陈某续签劳动合同,而且,陈某一直并未说明拒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合理理由。事实表明,双方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陈某。在具备法定解除条件的情形下,某开发公司解除与陈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无需向陈某支付双倍工资。故而,仲裁机构与法院驳回李某的所有请求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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