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问题
发表时间:201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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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在解除与员工劳动合同的责任方面,hr应清楚理解“赔偿金”问题。
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有法定解除、协商解除。对于这两种解除方式所对应的情形,《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在此,我们不再多谈。对于这种解除方式所导致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第四十七条也已经明确规定了。
但是,在hr管理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的是:公司认为解除的理由正当合法、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但是员工认为不合法并且将公司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司认为正当合法的依据可能是员工有违纪行为或失职行为。员工提起仲裁请求时可能是要求撤销解除决定恢复工作,也可能是不要求再回公司工作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员工在仲裁请求中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同时可以要求额外经济补偿金。hr都知道,额外经济补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50% 。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员工的请求将不再是“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也就是说,如果公司解除与员工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此时,公司面临的不再是150%,而200%经济补偿(“赔偿金”)。我们说明这点,就是希望hr在操作劳动合同解除事务时,一定要慎重,多听取劳动法律师的建议。另外,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也将发生200%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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