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补偿金从今起算
发表时间:201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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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等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以2008年1月1日为起始点。近日,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副处长柏澜做客“城市零距离”时表示,按上述时间点计算,今年合同期满,劳动者最多可得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柏澜表示,《劳动合同法》中除了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了用人单位需支付赔偿金之外,还首次明确,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标准为在本单位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但柏澜强调,经济补偿金的年限计算是以《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的今年1月1日为起始点,即年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最多可获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此外,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发给劳动者一份,劳动者离职后,单位也需要保留其劳动合同两年。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后,其限制期不得超过两年。同时,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应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拒付,劳动者可不必再行遵守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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