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那些
发表时间:201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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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自1995年实施《劳动法》,推行劳动合同制以来,劳动合同为劳动制度改革、稳定劳动关系、使劳动关系走向法制化起到了重要作用。单位和劳动者签定了劳动合同后,那在那些情形下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呢?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本文结合劳动法和劳动部的有关规章作一些探讨。
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法赋予企业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比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要小得多。立法上严格限定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以下是劳动法的规定:
1、合同终止的解除:《劳动法》第23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合同的终止可以看作是特殊的解除情形。
2、双方协商一致的解除:《劳动法》第24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3、法定解除条件成就的解除:《劳动法》第25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1995/08/04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情形:
4.1该文29条: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处罚的(包括缓刑以及免予刑事处分)。
4.2该文31条规定的: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
第4种情况解释了劳动法25条中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包括劳动教养、拘役、缓刑、免予刑事处分、免予起诉、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死刑。另外,该文28条规定了一种中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
容易引起争议的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情形。“违纪是否严重,一般应当以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依此限度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⑴,用人单位的内部规则,不得降低或者扩大劳动法所要求的严重程度。在判定违纪是否严重时,应当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和法定追究期限内的未经处罚和法定可重复处罚的违纪事实为限。⑵此外,在具体认定时还应结合参照国家有关劳动纪律的法律法规,如1982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⑶、13条(开除处分的程序:报告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并在当地劳动局备案)、18条(连续旷工15天或1年累计矿工30天可以开除);1986年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2、3条,1986年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12、13条等综合处置。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劳动法》第29条规定了以下情形单位不得解除合同“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⑵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⑶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些情形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续到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这是为了保证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的权益不受侵害。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按照1987卫生部《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等法规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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