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一保安公司职工因不服单位对其工作岗位的调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按照其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提出该职工是主动解除合同,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日前,福州市中级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1987年9月,洪女士从学校毕业分配到福州一保安公司任办事员;2004年1月,保安公司安排洪女士到公司消防部任项目经理。2006年1月,保安公司以洪女士责任心不强、工作出现差错为由,将洪女士作待岗处理,安排她打扫办公场所卫生。洪女士于2006年2月向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向保安公司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部门支持了洪女士的请求,保安公司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当洪女士不能胜任岗位工作时,保安公司可以调整与其相适应的岗位。保安公司将洪女士从项目经理岗位调整到办公室打扫卫生,违反了劳动合同关于调整相应工作岗位的规定,也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须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规定,洪女士可随时通知保安公司解除合同。根据劳动部《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要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实得工资,因此保安公司要向洪女士支付相当于19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共计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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