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用工之日起计算,而非《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昨日,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副处长柏澜在做客城市零距离时表示。
据柏澜介绍,《劳动合同法》实施近11个月以来,本市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已经达到了96%,续订率达到93.9%.同时,一年期以下劳动合同签订率下降了30多个百分点,3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率在提高,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加强。
一些听众提出,单位在给付赔偿金时都认为《劳动合同法》从年初才开始实施,按照“法不溯及以往究以往”的原则,就应该从1月1日开始计算赔偿金年限。对此,柏澜表示,刚刚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于几个“起始日”都给出了明确的表述,赔偿金的计算、“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的十年期计算,都要从用工之日起计算,而非《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据了解,用人单位在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经济补偿标准为按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此外,柏澜指出,继《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违法罚款标准后,实施条例还首次明确了使用派遣员工的用工单位的罚款标准:将按照每位被派遣员工1000元至5000元的金额处以罚款。柏澜透露,下一步还将针对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出台细则,明确哪些具体岗位属于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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