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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支付的相关规定
发表时间:2012-07-14 浏览次数:220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赔偿金的支付问题,一直是劳资双方比较关注的问题,本文作者作为劳动法专业律师,现对此问题加以归纳,以供参考。

(一)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情形

1.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

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关于赔偿金标准,《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具体而言,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不符合法定解除、终止条件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如劳动者上班迟到,用人单位却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违反法定程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履行法定程序,且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在经济性裁员中,用人单位需要履行法定的裁员程序。如果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履行上述法定程序,也属于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需要指出的是,用人单位在预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时,如果没有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不适用2倍经济补偿金标准的规定,因为法律已明确规定,用人单位 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只需要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即可。

(3)具有法律规定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需要逾期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直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如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需要逾期终止,用人单位如果辞退“三期”内的女职工或者与处于“三期”内的女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的,都是违法的。

2.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

定或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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