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某一劳资双方对簿公堂,劳动者说:“我被劝辞,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公司说:“我未劝辞,乃员工旷工被我开除,何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这篇文章来源于网友的这样一则咨询:“沈律师:你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一个在岗工作了超过5年的员工刚与公司签订了新劳动合同后不到1个月公司就口头通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交接手续,但是双方就经济补偿金的赔偿未能达成一致,被辞退的员工没有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件上签字。一直从6月份拖到9月份,此段时间员工没有来上班,只是一个月有几天来公司处理一下销售善后的尾款回收及交接事宜,该员工是销售。9月初该员工去社保局咨询的时候发现公司已经在7月将其社保停缴了(从单位转移到流动人口窗口)。该员工找公司理论,公司不予回应,并威胁该员工必须尽快在解除合同证明上签字要不一分钱都拿不到,公司从事发后就没有给该员工正常发工资,公司提出必须在签订解除劳动合同书后才能一并支付。并拿出公司制作的考勤表出来说该员工旷工三个月,公司准备予以除名处分。公司以前没有任何的考勤制度。所谓的考勤就是找个人制作了一张表在上面打钩。现在公司这样的做法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吗?该员工可以得到什么样的赔偿?公司支付的月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就是我们社保缴费的基数,该基数少于公司打到工资卡上的近12个月的平均工资,公司更有三分之一的钱是现金方式支付的奖金和过节费。我想问问补偿金的基数标准应该如何计算?工资卡上的工资可以从银行账户上打出流水,但是现今支付的工资都是签字领取的,这一部分如何能得到呢?该员工有与公司财务发钱人的网络聊天对话记录证明公司近12个现金发钱的明细,这个可以当证明用做仲裁吗?如果公司说该员工旷工三个月合法吗?公司有没有权利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强行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律师解答】:该网友反映了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单位欲辞退某员工,但与该员工未达成一致,双方未签订解除协议,劳动者不再到公司上班。争议发生以后,用人单位可否以员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沈律师认为确实存在这样的可能性及用人单位的可操作性,如果劳动者不能证明不去上班是用人单位的意思,用人单位又不承认劳动者不上班是其授意或默许的话,此时的劳动者将处于及不利的地位,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其内部的规章制度以员工旷工为名开除该员工,这样的结果是劳动者不仅拿不到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反而背上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罪名。如何避免这样的事情发生,沈律师建议面临类似问题的劳动者:1、如果被单位劝辞,您可以不同意,但是一定不可以自作主张不上班,单位口头同意也不行,必须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最好是书面证据,也可以是录音、手机短信等)不上班是单位的同意才可以考虑选择不上班。根据很多单位的规章制度,员工连续旷工三天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任何经济补偿,因此,不要不注意这个问题导致这个严重的后果。2、如果一旦争议已经产生,您一定想好办法补救,证明当初不上班不是你故意旷工,而是用人单位的授意,可以通过人证,最好再辅助于其他证据,录音往往是比较容易取得的证据。3、再有,如果单位以您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开除您,您就要看看该规章制度指定的民主程序和是否对你有公示,如果你从来没有见过这个规章制度,那么依据它对你做出的开除决定你可以质疑他的合法性,提出异议。4、关于被劝辞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算法,建议看沈斌倜律师的另一篇博文:“新劳动法下经济补偿金计算办法及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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