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公告不能替代
“公司要和我解除劳动关系,却不把通知书交给我,而是在报纸上进行公告,这能算数吗?”6
月29日,读者孟德雨在海淀区劳动仲裁对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的做法提出了质疑。
孟德雨是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七公司下属纤维板厂的职工,从1981年在公司工作至今,并且于2000年1月20日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是刚签完合同不久,纤维板厂便解体了,七公司的领导一直没有给他安排工作。
今年公司劳动人事处找他,他以为公司要给他安排工作,谁知人事处的同志却说因为他严重违反公司纪律,连续72天不上班,要和他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给他一张解除劳动合同(除名)通知书,让他签字。
孟德雨拒绝了。后来七公司于3月21日在《法制日报》上刊登了解除与孟德雨的劳动合同的公告。孟德雨气愤地说:“公司一直没有给我安排工作,我只好在家呆着,现在反而说给我安排工作我不去,这不是瞎掰吗!要解除我的劳动合同,也得给我一个合理的解释,不能胡乱找个借口就开除我吧!
我也听人说公司要给我安排工作岗位,但是一直没有给我正式的通知,我也不能什么手续也没有就去上班吧。我本人一直在家,他们怎么会找不到我?再说,我妻子也是这个公司的,他们通知不到我,干吗不找她?“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七公司代理人解释说,我们公司给孟德雨安排工作了,虽然一直没有找到他本人,但是多次让他身边的人通知他。后来他说出车祸了,公司党委书记还到他老家去看他,可他父亲却说他不在那儿,也没出车祸,我们又打电话给他,他说过几天就去上班,但是后来一直也没来。我们几次给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可是他不接收。我们没办法,只好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出来,正式和孟德雨解除劳动关系。
陈剑峰律师对此事进行了分析。他说,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该送达本人,并由本人签字才有效。找不到本人应该交给其成年家属,如果能通知到成年家属而没有通知就进行公告是无效的。孟德雨的妻子也在同一家公司,他们可以把通知送达到他妻子手中。但他们没有这样做,因此这公告是无效的。
文摘自2001年7月9日《北京劳动午报》第5版 维权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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